违法事实:你(单位)所属期2008年02月01日至2008年02月29日个人所得税应于2008年03月15日之前申报,你(单位)未在法律、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,已构成逾期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。经责令限期改正,期限届满仍未改正。
处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及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〈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〉的公告》(2021年第1号)